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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4月1日施行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3-14 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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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4月1日施行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在出台《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的基础上,河北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在出台《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的基础上,河北省近日制定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高建民表示:“《办法》共5章46条,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突破,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细化量化,作出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物排放‘双达标’要求,强化了扬尘污染法律责任,为河北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提供了法制保障。”


责任


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形成合力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化,扬尘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扬尘源成为河北省PM10的首要排放源,占总排放量的57.4%。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扬尘治理问题,将其列入蓝天保卫战重点工作强力推进。”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何立涛介绍说,着眼依法治尘,进一步细化、实化《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扬尘污染源点多面广,涉及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广泛。为破解九龙治水困局,《办法》在第一章重点明确了各职能部门扬尘防治责任。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扬尘污染防治一线但又没有执法权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其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在地方政府层面,《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在明确监管责任的同时,《办法》对排污单位明确了治污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达标


治理措施要到位,排放还需“双达标”


分类细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办法》就防治措施专章进行了规定,详细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公路水利工程施工、工业企业料堆场、码头、露天矿山、道路公路养护保洁、物料运输等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分类细化举措是《办法》的一个亮点,比如针对以往遮盖、覆盖防尘措施搞形式、效果差的问题,《办法》对各类防尘网的密度进行了明确,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在遮盖的同时,《办法》还要求防尘网要有效防风加固,保证完整无损。”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谢文勇向记者介绍说,这些规定可以说是细而又细、实而又实的,详尽的防治举措便于企业执行、部门监管和责任落实,可有效减少污染排放。


“既要扬尘防治措施到位,又要扬尘污染物排放达标,设置‘双达标’要求,是《办法》的一个创新。”何立涛介绍说,针对施工场地,河北省去年制定了扬尘排放的地方标准,《办法》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在落实防尘要求的同时,要符合国家和本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就是“双达标”。


在细化常态化防控举措的同时,《办法》还就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措施进行了明确。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结合其污染防治水平、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处罚


治理不力的地区将被约谈


严格监管。《办法》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扬尘来源进行调查,确定并及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扬尘污染源,每月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实行重点监管。重点扬尘污染源应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确保稳定达标运行。


严肃考评。《办法》明确,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扬尘污染情况严重的地区,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扬尘污染等违法案件,可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情况。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严格惩罚。《办法》强化扬尘污染法律责任,除对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实现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关罚则外,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还作出按日计罚有关规定。针对超标排放的,《办法》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3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万~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办法》还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过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高建民表示,《办法》施行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和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压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减少污染排放,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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