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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超净排放、高排放标准引发的讨论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7 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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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超净排放、高排放标准引发的讨论前几天在上海召开的水业战略论坛,关于“系统思维下的城市水环境技术革命”,行业专家发表了很多观点,这些观点还是引发了水进

前几天在上海召开的水业战略论坛,关于“系统思维下的城市水环境技术革命”,行业专家发表了很多观点,这些观点还是引发了水进展专家群的热烈讨论。专家们从更高的层面,以系统性思维,对中国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进行了战略性思考。
但是,专家们的一些技术观点,引起了行业专家们的一些讨论,最焦点的问题,就是超高排放标准,或者超净排放技术,对于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到底是否有必要、经济性、以及其适用范围等方面。限于篇幅,【水进展】摘取了这其中的一些有意义的讨论,分享大家。
杨向平:
超高标准的
污水处理是各别需求,解决不了我国水环境修复的大需求。核心还是面源、线源、河湖和已有的点源减排总量的提升。曾经计算过,若太湖水质为4类,一天的氮磷总量将近万吨,而太湖周囲的常州、无锡、苏州等城市的污水厂出水既使零排放、(这是不现实、不可能的),而这全部消减仅相当太湖氮磷总量的百分之一,贡献率微乎其微。还是应把精力放在面源、线源和河湖截污与生态修复上。我国应对城市水体功能及其与水系关系有客观的研究与政策,即使這样,超净排放对水体净化作用仍是有限的,不是很经济,还是污染物减量最有效,国内几个黑臭水体修复的实例和国外湖泊修复的实践都说明截污,旁滤系统是经济和有效的。当然各别河湖已在减污总量下了大功夫后做些超净排放也是有的。我最近看了南京、常州、苏州和上海的几条黑臭水体,最关键是截污做好了,加上河道水生植物的修复,有的补了一些一级A处理厂水,有的做了个旁滤,很经济,部分河段沉水植物清晰少见,水体水质明显好转。
王凯军:
这里的超净排放技术体系,针对北方地区河流主要以再生水为主要补给源难以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现状,针对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河道水等目标,探索超越一级A(深度处理)达到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的系列的、经济技术可行的超净处理技术,通过超净排放技术支持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包括城市污水、工业园区、工业零排放和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四种技术称为超净排放体系。我提的超净排放是有限制条件,是特指标红地区,进一步说是两个副中心。与流域相连通的水体已有国家标准,城市内封闭、孤立水体有很大共性,特殊地位和功能,可以单独讨论。
车伍:
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做给排水、环境工程的,做了几十年了,怎么还在黑臭上转圈圈呢?一些落后城市和地区,管网处理厂不全-处理程度低、还有工业废水、养殖废水等等,黑臭是必然,不黑臭倒不正常了。可我们那么多的一线城市,处理率、处理水平那么高了,还有那么多的黑臭就很不正常了。可以做个比较分析,往前推个三十年,看看欧洲发达国家、日本、美国,处理水平和我们比较接近的时候是否有黑臭或那么多黑臭?问题究竟在哪里?
王显:
凯军说的是针对封闭水体的问题。大小水体既有区别又相互关联,问题是不同的水系,不同的区段情况都不同。影响因素也差异很大,硬要简单化的去统一就必然出现问题。造成这种结果的根本原因不在技术,而是在管理。不仅条块分割,职责不清,而且角色也往往错位了。还有许多主管部门的领导不是研究协调政策制定和落实,而是到处做报告当专家。搞得专家好像都是白痴。可领导说完得到掌声和赞美就完了,可具体工作还要专家按照领导说的去做。那结果呢?是领导负责还是专家负责?最终可能成就是领导的,毛病是专家的。
高旭:
执行高排放标准感觉有必要,诸如长春市等北方城市内的河道要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处理厂作为河道补充水的时候,确实要有更深入的处理标准,这一点我们长春市在治理过程中深有体会。有时候在城市河道内,已经没有地方搞水生态修复的土地了,我们都知道那考河的水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中,补充水也是用新建的MBR工艺到地方标准,还有,在那考河两岸给出了很广阔的空间,做雨水梯田、做垂直流人工湿地,才有了今天的那考河,在北方缺水性河道中,不能满足河道的最小生态基流的情况下,没有宽阔的河道绿线可供利用的前提下,政府却要承办方保证断面在2020年实现5类水质,冬季冰封的时候,水生态系统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下,不加深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标准,没有别的办法啊!伊通河水系国控断面在城市下游的靠山屯大桥处,距离城市下游还有100公里左右,可是,当地环保部门就是不提供长春市内各个水系的责任控制断面的水质标准,导致目前长春市所有的水系的责任断面都执行5类环境质量标准,全年达标率90%以上,而在旱季补水基本上全靠污水处理厂的尾水这样的要求下,不加大处理厂的出水标准是没有其他办法了,因为目前仅仅消除黑臭水体已经不是唯一的目的了。
孙永利:
貌似水环境质量标准不是城市水体的标准,而是大水系的标准,环保和水利做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与城市水体关系也不大,两者不能关联。我们做污水厂排放标准的时候,总爱拿COD和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接,殊不知这两个COD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如果按照可生化部分考虑,可能一级B就挺好.
刘智晓:
由超净排放概念的澄清和讨论,到污水厂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是否需要进一步提升排放标准,这方面讨论意义重大。但是纵观各位专家的交流和观点,无论是显性还是隐性表达,感觉对是否有必要进一步提升排放标准,这方面的认识严重不统一。事实上,这1-2年,国内很多新的项目,包括正在提标改造的项目,很多都是直接按照所谓的“准四类”高排放标准做的。是否能改善当地水环境质量,过两年就能显示出效果。至少目前我看到的项目,没有出现一级A。不管当地实际情况如何,即便当地暂时没有出台DB,新的项目基本也都是瞄准了高排放标准。这种情况下,GB修订版是否出台,没有实际影响力了。
提高排放标准对所在地水环境质量和水体性状指标改善肯定是正向的,但是,前提是需要考虑一个问题,是否能确认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是否是该水体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首要约束性、控制性因子?如果确认这一点,那应该需要提高该水体水系内的WWTP排放标准。其次,进一步,是否能够有把握确认,把WWTP排放标准提高了,一定能改善这个水体水系质量标准?是否有其它重要的输入性污染源和因素?担心的是,提高完排放标准了,厂子都建完了,到头来发现,当地水环境质量还是没有显著改善或者不理想,那就事倍功半了,有限的资金没有花在刀刃上。 本文讨论内容选于【水进展】专家分享群,未经专家审核修订,只代表专家个人观点。更多环保新闻,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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