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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淄:新能源货车禁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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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2 1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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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淄:新能源货车禁限行电车资源APP获悉,临淄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指出:G309齐盛路(雪宫路至皇齐路)、临淄大道(皇齐路至美陵公司路口)、牛山路

电车资源APP获悉,临淄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指出:G309齐盛路(雪宫路至皇齐路)、临淄大道(皇齐路至美陵公司路口)、牛山路东延(美陵公司路口至稷山路)、淄江路(稷山路至乙烯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其他车辆限行。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4.5T以上新能源货车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原文如下: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及道路

(一)限行区域:金中路(临淄大道至齐周路,含)、临淄大道(金中路至兴边路,不含)、临淄大道(兴边路至清田路,含)、清田路(含)、齐周路(金中路至清田路,含)以内合围区域。

(二)限行道路:纬五路(清田路至溡源路)、溡源路南段(纬五路以南至齐鲁石化辖区交界处)、G309齐盛路(雪宫路至皇齐路)、临淄大道(皇齐路至美陵公司路口)、牛山路东延(美陵公司路口至稷山路)、淄江路(稷山路至乙烯路)。

(三)禁行区域:G309齐盛路(兴边路至皇齐路,不含)、临淄大道(皇齐路至美陵公司路口,不含)、牛山路东延(美陵公司路口至稷山路,不含)、淄江路(稷山路至乙烯路,不含)、乙烯路(淄江路至齐鲁石化辖区交界处,含)、溡源路南段(纬五路以南至齐鲁石化辖区交界处,不含)、纬五路(溡源路至清田路段,不含)、清田路(不含)、临淄大道西段(清田路至兴边路,不含)、兴边路(不含)以内合围区域。

核心区域:辛化路(齐盛路至牛山路,含)、临淄大道(辛化路至齐都路,含)、齐都路(齐盛路至桓公路段,含)、稷山路(桓公路至牛山路,含)、牛山路(辛化路至稷山路段,含)以内合围区域。

核心道路:杨坡路(齐兴路至临淄大道)、雪宫路(齐盛路至牛山路)、闻韶路(齐盛路至临淄大道)、齐兴路(大顺路至闻韶路)、晏婴路(桑坡路至齐都路)、桓公路(辛化路至齐都路段)、南二路(雪宫路至山王东路)

(四)禁行道路:站前路、遄台路(齐盛路至高铁北站)、齐都路(齐盛路至张皇路段)。

注:G309齐盛路(雪宫路至皇齐路)、临淄大道(皇齐路至美陵公司路口)、牛山路东延(美陵公司路口至稷山路)、淄江路(稷山路至乙烯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其他车辆限行。兴边路(南沣路至S10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

原铁山路已更名为金中路,原凤凰山路已更名为兴边路,原北齐路已更名为皇齐路。

二、禁限行车辆

(一)禁行车辆: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含营运、非营运)。

(二)限行车辆: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含营运、非营运)、4.5T以上新能源货车。

三、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限行区域及路段限行时间为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行区域及路段禁行时间为每日0时至24时。

(二)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4.5T以上新能源货车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四、禁止通行的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五、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信息、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允许驶入通行道路。

六、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本区禁限行区域及道路从事货物运输服务(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涉及保障民生等)的中型厢式货车和中型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七、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八、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九、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十、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十一、对违反货运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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