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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7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征求《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ldquo
7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征求《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确认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实施召回。生产者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应当制定召回计划,自确认存在环保缺陷之日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局备案。
以下是征求意见原文:
关于征求《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监质函[2019]1419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机动车生产者的责任义务、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程序等相关内容,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送你单位,请组织研提意见,并于2019年8月19日前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曲现国 侯纪伟
联系电话:010-82262117(电话及传真)、82262044
电子邮箱:zhglc@samr.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李 光 汪 涛
联系电话:010-66556245、66556234、66556284(传真)
电子邮箱:jidongche@mee.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附件:1、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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