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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对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排放做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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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5 17: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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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对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排放做深入研究 7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
7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作出《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在此前大气立法条例的基础上,就一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重点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会议指出,根据科学解析结果显示,当前机动车污染排放已成为北京市细颗粒物PM2.5的首要来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颗粒物与机动车排放量相当,同样不容忽视。2018年11月,北京市政府在专题研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时指出,应当通过专门性地方立法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目前,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已于7月9日第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该《条例(草案)》包括“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区域协同”和“附则”六个方面,主要内容涵盖污染防治总体要求、源头预防和控制要求、强化超标排放上路管控措施、完善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规范、强化技术监控手段的使用和加强京津冀区域联合防治。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城建环保办公室表示,《条例(草案)》将不再重复大气法和大气条例中已有并且行之有效的内容,如机动车数量调控、绿色出行、区域限行、老旧车淘汰等;细化规定大气法和大气条例中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的内容,如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区域联防联控等;此外,增加规定大气法和大气条例没有涉及但本市迫切需要的内容,如超标维修复检、重型柴油车在线监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等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郝志兰表示,审议过程将就《条例(草案)》中还存在的一些有关排放的重点问题做进一步研究。比如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排放超标重型车辆的处罚力度,建议对上路行驶超标车辆按不同车型分别设置处罚:对轻型车按照相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对超标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设置较高罚款额度,通过重典治理重型柴油货车污染、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其次,进一步完善排放超标车辆强制维修复检制度。建议进一步明确应当将超标机动车交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取得排放污染防治维修合格凭证后方可进行复检;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上路行驶的,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罚;复检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发还扣留的相关证件。同时应当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的车辆,不予检验通过。
在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方面,建议细化国家大气法规定,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责令限期维修,处5000元罚款;经维修排放仍不合格的,不得在本市使用。
此外,本次《条例(草案)》的另一特色是,提出进一步做好区域立法工作协同。建议继续加强与津冀两地人大立法工作机构的沟通,进一步细化排放超标车辆协同监管措施,力争取得更大共识形成更大合力,使此项法规成为区域立法工作协同的范本。
会议指出,根据科学解析结果显示,当前机动车污染排放已成为北京市细颗粒物PM2.5的首要来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颗粒物与机动车排放量相当,同样不容忽视。2018年11月,北京市政府在专题研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时指出,应当通过专门性地方立法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目前,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已于7月9日第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该《条例(草案)》包括“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区域协同”和“附则”六个方面,主要内容涵盖污染防治总体要求、源头预防和控制要求、强化超标排放上路管控措施、完善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规范、强化技术监控手段的使用和加强京津冀区域联合防治。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城建环保办公室表示,《条例(草案)》将不再重复大气法和大气条例中已有并且行之有效的内容,如机动车数量调控、绿色出行、区域限行、老旧车淘汰等;细化规定大气法和大气条例中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的内容,如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区域联防联控等;此外,增加规定大气法和大气条例没有涉及但本市迫切需要的内容,如超标维修复检、重型柴油车在线监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等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郝志兰表示,审议过程将就《条例(草案)》中还存在的一些有关排放的重点问题做进一步研究。比如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排放超标重型车辆的处罚力度,建议对上路行驶超标车辆按不同车型分别设置处罚:对轻型车按照相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对超标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设置较高罚款额度,通过重典治理重型柴油货车污染、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其次,进一步完善排放超标车辆强制维修复检制度。建议进一步明确应当将超标机动车交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取得排放污染防治维修合格凭证后方可进行复检;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上路行驶的,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罚;复检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发还扣留的相关证件。同时应当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的车辆,不予检验通过。
在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方面,建议细化国家大气法规定,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责令限期维修,处5000元罚款;经维修排放仍不合格的,不得在本市使用。
此外,本次《条例(草案)》的另一特色是,提出进一步做好区域立法工作协同。建议继续加强与津冀两地人大立法工作机构的沟通,进一步细化排放超标车辆协同监管措施,力争取得更大共识形成更大合力,使此项法规成为区域立法工作协同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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