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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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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0 16: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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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的通知福建省公安厅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的通知》,通知就进一步改进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道路通行管理提

福建省公安厅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的通知》,通知就进一步改进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道路通行管理提出了三个要求:提高思想认识、优化通行服务、完善停靠保障。通知还表示,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物流配送运输车辆,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且可根据实际需求,实行按月、季、半年、全年等灵活确定通行期限。对配送车辆采取限行或禁行措施的城市,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城市配送车辆标识管理办法和配送车型标准,并对标准化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及按邮政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喷涂统一专用标识的城区快递运输车辆放宽通行限制,给予通行便利,原则上对符合标准的车辆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允许在非高峰时段实行免通行证管理。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促进全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调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2号)、《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151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2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改进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道路通行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市物流配送是保障城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撑,是发展现代物流的重要环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支持快递物流特别是城市物流配送行业健康发展。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便捷通行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推动解决城市物流配送运输车辆“通行难、停靠难”等问题,规范全省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通行管理。

二、优化通行服务。要严格按照省厅“放管服”工作部署,进一步方便、简化物流配送车辆通行证办理,加大对城区货车限行区域通行证发放政策和物流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的宣传力度,全力做好城市物流行业配送车辆市区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一)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物流配送运输车辆,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且可根据实际需求,实行按月、季、半年、全年等灵活确定通行期限。同时要主动与城市物流配送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推行“网上办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函告公安机关办证”等工作机制,实现“最多跑一趟”直至“一趟不用跑”的工作目标,为企业提供快速办证服务。

(二)对配送车辆采取限行或禁行措施的城市,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城市配送车辆标识管理办法和配送车型标准,并对标准化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及按邮政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喷涂统一专用标识的城区快递运输车辆放宽通行限制,给予通行便利,原则上对符合标准的车辆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允许在非高峰时段实行免通行证管理。

三、完善停靠保障。要立足公安机关职能,通过指导优化装载卸货流程、完善交通组织、加强执法管理等手段,进一步改善物流快递企业“停靠难、装卸难”等问题。

(一)积极配合交通、商务、建设等部门,在中心城区物流服务密集的各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停车场等其内部区域规划设置停车装卸点;推广使用配建的市区公共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城市综合体、酒店、单位和社区内部停车场等公共资源临时停靠,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资源缓解占道临时停车装卸货导致交通拥堵的矛盾。

(二)要全面摸排、掌握辖区城市物流快递车辆占道停车需求,对装卸货物多、临时停车需求大的企业、商业综合体、门店,主动指导调整配送时段、线路及装卸地点,结合周边道路通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通过增设固定时段的临时停车卸货专用泊位、禁停区调整为禁止长时停车区等方式,帮助解决停靠难问题。在非高峰时段,对从事民生物资物流配送车辆占道临时停放且未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不予处罚。

(三)请各地于8月底前上报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细化措施,每季度末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警务邮箱:020708@gat.fj)。联系人:冯敏,电话:87099339。                                                                                                    福建省公安厅

201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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