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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提前对轻型汽车实施“国六标准” 并提前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
海南拟提前对轻型汽车实施“国六标准” 并提前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 了解到,海南发布两则意见稿,拟提前实施
了解到,海南发布两则意见稿,拟提前实施国家国六排放标准,提前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
《海南省提前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指出,2018年9月1日起,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始对轻型汽车实施“国六标准”,全省各销售企业停止新进非“国六标准”轻型汽车,逐步处理库存的非“国六标准”轻型汽车。
2018年11月1日起,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须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禁止进口、销售、注册登记低于“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在2018年10月31日前已销售的非“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注册登记。
《海南省提前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指出,自2018年9月1日起,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供应、销售的汽油应符合《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国Ⅵ标准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不大于60千帕,供应、销售的柴油应符合《车用柴油》(GB19147-2016)中的国Ⅵ标准。停止供应、销售低于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提前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及第八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强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经过认真细致调研,我厅起草了《海南省提前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18年6月23日至 2018年 6月 29日 (共7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收(邮编:570203);
(二)电子邮件:hainandqc@126.com。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 年6 月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提前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标准”),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依据、标准和车辆范围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相关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
适用车型:轻型汽车具体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M1类、M2类、N1类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 、但不超过 4500 kg 的M1类、M2类、N2类车辆。
二、实施时间
(一)准备阶段(2018年7月初至 8 月31日 )。
1.2018年7月初,省政府审定印发《海南省提前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
2. 2018 年7 月15 日 前,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3. 2018 年7 月15 日 前,省政府发布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通告。
4.通告发布后,省委宣传部适时启动媒体宣传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促进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施阶段( 2018年 9月 1日起 )。
1. 2018 年9 月1 日 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始对轻型汽车实施“国六标准”,全省各销售企业停止新进非“国六标准”轻型汽车,逐步处理库存的非“国六标准”轻型汽车。
2. 2018 年11 月1 日 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须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禁止进口、销售、注册登记低于“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在 2018年 10月 31日 前已销售的非“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任务分工
(一)省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的重大意义,营造社会氛围。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工商局、海口海关开展对流通领域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三)省公安厅:强化机动车准入管理,严把新车注册登记关。按照“国六标准”实施时间要求,对不符合“国六标准”的轻型汽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其中,对 2018年 10月 31日前 销售非“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省工商局:加强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流通领域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轻型汽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海口海关:加强对我省进口机动车检验及监督管理,对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轻型汽车依法实施退运或销毁,对违法进口不符合“国六标准”轻型汽车的进口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六)省交通运输厅:加强新增营运车辆监管,对不符合“国六标准”的轻型汽车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
(七)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行政区域内“国六标准”轻型汽车的推广使用工作,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轻型汽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用“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提高企业和消费者销售、使用“国六标准”轻型汽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八)相关企业:各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以企业官方网站公布和随车清单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予以书面提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监管,保障市场有序运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轻型汽车经营单位做好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重要意义、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社会各界加深对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的了解,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提前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及第八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提升车用油品质量,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经过认真细致调研,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和海南省商务厅联合起草了《海南省提前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18 年6月23日 至 2018年 6月 29日 (共7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收(邮编:570203);
(二)电子邮件:hainandqc@126.com。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商务厅
2018 年6 月22 日
海南省提前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及第八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提升车用油品质量,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确保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一流水平,争取早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 2018年 9月 1日起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供应、销售的汽油应符合《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国Ⅵ标准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不大于60千帕,供应、销售的柴油应符合《车用柴油》(GB19147-2016)中的国Ⅵ标准。停止供应、销售低于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
二、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网点。
三、工作安排
全省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工作分为2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18 年5 月1 日 - 8 月31 日 )。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组织工作调研,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油源供应、油品置换、标识更新及价格核定、推广宣传等工作。
1.2018年7月初,省政府审定印发《海南省提前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方案》。
2. 2018 年7 月15 日 前,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3. 2018 年7 月15 日 前,省政府发布提前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通告。
4.省政府通告发布后,省委宣传部负责适时启动媒体宣传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促进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顺利进行。
5.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 2018年 8月 31日 前,全省各成品油经营单位逐步处理库存的非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开始供应、销售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完成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省内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负责完成本企业系统内部油库及加油站点的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二)全面运行阶段( 2018 年9 月1 日 零时起)。全省全面供应、销售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后,各有关部门要对推广使用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打击行动及联合执法等有效措施,确保推广使用工作顺利完成。
四、职责分工
(一)省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重大意义,营造社会氛围。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指导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省内炼油企业同步完成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质量升级,协调解决省内炼油企业在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其具备生产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能力。
(三)省商务厅负责在过渡期间督促指导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做好油品置换、标识更新和省内成品油流通市场保障供应工作。
(四)省物价局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加强对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监管。
(五)省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流通过程中的质量抽查和监管工作。制定打击违法销售不符合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专项行动方案,每年开展两次联合执法,督促指导各市县严厉打击销售使用非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行为。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与执法,清理整治非法炼油调油窝点、非法汽柴油销售网点、非法流动加油车及海上加油船。
(六)省质监局负责推广使用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解答有关技术咨询,负责对批零销售的计量监督及各成品油生产单位的油品质量监督,从源头把握油品质量,切实做好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工作。
(七)省公安厅负责处置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八)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做好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后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的监测、评估工作。
(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人员和运输过程,加强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运输过程管理;会同省商务厅加强监督各成品油经营单位按要求供应、销售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配合工商部门查处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十)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和事故防范措施。
(十一)海口海关加强对我省进口车用燃料的检验及监督管理,对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口不符合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依法实施退运或销毁,对违法进口不符合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进口企业及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十二)海南海事局负责商船供受油作业监管,强化对船舶的现场督察,开展油品抽样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船舶加注和使用质量不达标燃油的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开展船舶用油销售专项检查,清理整治非法流动海上加油船。
(十三)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渔业船舶燃料油监管,配合工商部门开展船舶用油销售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渔业船舶加注和使用质量不达标燃油的行为。
(十四)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有限公司、海南国盛石油有限公司、海南华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南省海洋渔业总公司、海南益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洋浦中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省内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负责做好省内市场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
(十五)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负责协助省内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做好省内市场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油源供应保障工作。
(十六)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推广使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提高企业和消费者销售、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自 2018年 9月 1日 起,各市县禁止销售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对市场销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监管,保障市场有序运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成品油经营单位做好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工商、质监、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开展联合监管与执法,清理整治非法炼油调油窝点、非法汽柴油销售网点、非法流动加油车及海上加油船。进一步加大抽查覆盖面和抽查频次,严厉打击供应、销售低于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保障市场有序运行。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重要意义、油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社会各界加深对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的了解,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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