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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机动车企业和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发布机动车企业和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6月6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
6月6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新建企业,以及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涉及企业政策符合性、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产品符合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售后服务能力等六个方面内容。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申报参数等内容。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明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对不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分别实施准入许可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7月4日以前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意见,请在标题中注明征求意见反馈。
附件: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doc
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8年6月5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
(征求意见稿)
本要求适用于新建企业,以及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涉及企业政策符合性、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产品符合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售后服务能力等六个方面内容,分为否决项条款和一般项条款两类,下文中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条款。
1.总则
1.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汽车行业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手续,并符合汽车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1.2*企业开发的产品应验证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样车的参数、性能和配置应满足产品一致性要求。
1.3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制定产品保修服务配件保障管理办法,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和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稳定的回收渠道,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回收。
2.能力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划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种类别。本文针对不同产品类别的企业分别制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
2.1乘用车类企业
乘用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2.1.1*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产品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开发全过程的工作,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整车设计、系统及总成部件设计、车身/驾驶室结构设计、底盘结构设计、整车匹配设计、整车总布置设计、产品工程设计、部件配套开发、整车试制和试装、试验验证、标准法规、数据信息等方面的人员。其中系统设计包括动力驱动系统匹配、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承载系统、传动系统、悬架系统、电器仪表灯光系统、车载电子及电控系统,以及发动机整机、机构和系统、电子电控系统等。
2.1.2企业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程序,应明确设计策划、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等不同阶段设计活动的时间节点、工作方法、输入及输出文件的管理要求。
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设计作业指导文件和验证作业指导文件,其内容应覆盖相关总成、系统、整车的设计、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过程,以及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
2.1.3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产品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总成部件参数设计、金属及非金属理化特性、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竞争产品和国内外先进产品信息等;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纸、三维数模、产品技术条件规范、工艺和质量控制等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的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和主要总成部件,技术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2.1.4企业应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含设计软件)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车身/车架的刚度和强度分析、动力性与经济性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空气动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疲劳寿命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
2.1.5*企业应具有产品概念设计、油泥模型和模型车制作的能力。应具有产品试制、试装能力,包括车身覆盖件及主要结构件试制能力(包括快速成型能力和自制部件的柔性加工成型能力)、底盘/车架试制成型能力、底盘试装能力、车身覆盖件及主要结构件连接(粘接、焊装等)成型及调整能力、模型车涂装及整车装配及调试能力。
2.1.6*企业应具有完整的整车排放性能测试(含整车燃油蒸发性能测试)、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车身刚度和强度测试、座椅系统强度测试、安全带固定点测试、内饰材料燃烧特性测试、电子电控系统测试、发动机性能测试、整车模拟道路可靠性测试、整车悬架动态性能测试(K&C)、整车安全(含实车碰撞)性能测试、整车耐环境性测试、整车气密性及车内噪声性能测试、整车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质(VOC)测试、整车NVH性能测试、整车电磁兼容测试等台架试验能力,以及整车道路性能(操纵稳定性、制动性、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能力。
其中上述能力中3项测试可以委托企业认可的检测机构开展产品的验证工作。
2.1.7企业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计评审、验证的项目应充分合理,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应保存设计更改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2.1.8*企业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面积应与生产的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生产组织布局合理,物流通畅,区域标识明显。具有与产品类别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所有权。
2.1.9*企业应具有冲压成型设备、冲压模具和工装、模具维修及研配设备、冲压件质量控制设备或专用检具,以及必要的模具吊装、转运设备。对于采用热成型工艺成型的结构件,可外协生产,但成型模具企业应自备,必要时可进行延伸检查。
企业应具有自动化的冲压生产线。应具有主要车身外覆盖件和主要内板件冲压成型设备以及专用的模具和工装;应具有机械化的废料收集系统和换模系统。
当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时,应具有所用车架横梁、纵梁的压力成型设备、成型模具和工装。
2.1.10*企业应具有自动化的车身总成及分总成焊接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工装、夹具;应具有门盖分总成压合设备或成型设备及工装、夹具;车身总拼应采用机器人焊接或拼合成型。
当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时,应具有车架铆接、焊接生产能力,应具有相应设备、工装以及车架调整校正设备。
2.1.11*企业应具有封闭的自动化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或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其他防腐措施)、涂胶、中涂(如有)、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应采用自动化的喷涂系统。
2.1.12*企业应具有必要的机械化物料运输系统;具有机械化的、连续作业的车身内外饰装配、底盘装配和最终装配生产线;具有机械化的储存线;具有机械化的转运装置和必要的机械助力装置。
2.1.13*乘用车企业应具有发动机生产能力,企业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以及机械化的缸盖分总成、发动机总成装配生产线。多品种发动机生产时应能实现柔性化生产。曲轴、凸轮、连杆可外委托加工。
由改装类乘用车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其相应的发动机生产能力应予以保持。
2.1.14企业应对物料、生产、质量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明确各类信息保存期限,确保数据信息的保存期限能够支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追溯需求。
应具有对物料配送、生产作业、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整车入库等实施计算机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2.1.15企业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过程控制文件(检验卡及检验作业指导书等)应完整、有效、受控,并可以指导作业活动。
应为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环保特性的零部件、总成,编制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按规定实施监视测量活动。
2.1.16企业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岗位培训、考核制度和聘用机制,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有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应能够按照程序文件、过程操作文件、检验指导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
2.1.17企业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合格供应商评价标准,对供应商及其关键零部件进行评价和选择,在采购活动中规范实施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保留对合格供应商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
2.1.18*企业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应覆盖整车、主要总成、主要零部件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相关检验信息可满足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追溯需求。
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整车成车检测线,其相关检验信息可自动保存。
2.1.19企业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定期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计划和记录。
应对检验设备(包括有关的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发现检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2.1.20企业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产品可追溯体系。明确各类信息保存期限,确保数据信息的存储系统能够支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追溯需求。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2.1.21*企业应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和合格证信息数据库,按照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制作、配发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在规定期限内上传合格证信息,保存合格证制作和发放记录。
2.1.22企业应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并规范执行,应按年度对照《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逐项总结生产一致性管理所开展的工作,以及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方面的主要改进和提高的结果等,形成《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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