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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铁腕治霾 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
西安市铁腕治霾 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 从西安市公安局了解到,西安市发布《开展加强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的
从西安市公安局了解到,西安市发布《开展加强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的通告(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工作》的公告,根据公告,将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通行,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详情如下:
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向社会发布开展加强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的通告(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工作的公告
按照西安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1+1+9工作方案关于“发布西安市行政区内低速汽车、载货柴油汽车禁行区域划定通告”的任务要求。 对此,我局迅速开展《通告》发布各项准备工作。目前,我局已代市政府拟定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的通告(草案)》及起草说明、风险评估报告。5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也已召集各区政府、开发区及市环保、交通、公安、维稳、综治等16个部门,邀请货运企业代表、司机代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对《通告》(草案)进行了讨论及评估,并按照意见建议进行了完善修改。
根据《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目前,《通告》发布工作已进入到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的环节。按照6月12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的通告(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报告》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布《通告》(草案)全文,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集工作截至日期为7月2日24时。
意见反馈联系电话:86755131(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意见反馈联系邮箱:gbw531@qq.com
附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的通告(草案)》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2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的通告(草案)
为落实“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各项工作措施,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向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市民创造良好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发展形势和管理需求,通告如下:
一、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通行。
二、严禁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牵引车7时至21时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三、严禁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型、轻型载货汽车以及燃料种类为汽油的载货汽车7时至22时在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四、严禁专项作业车、汽车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特型机动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五、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在承运每项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通行证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区域的清运时间为每日21时至次日6时30分。
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清运时间、线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市级公安交管部门会商确定,并办理相关通行证件。
六、严禁教练车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道路上进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培训工作;学员驾驶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必须有教练员随车指导,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通行。
七、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以及其它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的区域、路段,禁止机动车鸣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依法使用警报器。
八、倡导公交出行、绿色出行,全市公交专用道允许10座以上(含10座)大中型客车通行。
九、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严禁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通行。
十、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依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十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违规载人,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十二、严禁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各类非机动车、机动车从事非法载客营运活动。
广大市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上述车辆非法载客营运。乘坐上述车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严禁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各类摩托车、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上述车辆。
严禁上述车辆加装车篷、车座等添加物,已经加装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或自行无法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十四、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被扣留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可以依法处理。
十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原有相关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七、本通告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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